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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安全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
来源: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8日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各类民用核设施、核活动,以及核技术利用装置的技术审查、核安全许可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审查批准所有核设施、核活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对地方承担的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国家环保总局直接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业务工作的行政编制38人;直属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和现场监督人员编制150人。国家财政每年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专项经费2450万元,事业费等其他经费约500万元。

国防科工委对核工业系统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军工核设施管理活动(包括军工遗留废物的治理)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同时还负责对军工核设施的安全监管。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的辐射环境质量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安全许可和监督检查;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在省级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参与辐射环境的监督检查工作。目前各省级环保部门直接从事辐射安全监管的人员编制全国共约800人;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

随着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的快速发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要求不断提高,任务和范围不断扩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力量和经费严重不足,目前我国相关人力资源按比例仅为国外的1/3,经费投入强度约为国外的1/30,已经引起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机构的高度关注和忧虑。